
體育資訊04月08日訊 西足協公布上輪西甲判罰評議,承認巴薩后衛馬丁在對陣馬競時應該被紅牌罰下。
第一例:馬競 vs 巴薩
雙方球員爭搶五五開球權,皮球明顯在兩人均可觸及的范圍內。巴薩球員率先觸到皮球,但在后續動作中,鞋釘蹬踏到對手小腿外側、腳踝上方位置,并造成對方踝關節扭傷。
主裁判當場綜合考量動作強度、接觸部位及后果,以嚴重暴力犯規直接出示紅牌。隨后VAR建議回看,裁判改判黃牌。
第二例:瓦倫西亞 vs 塞爾塔
瓦倫西亞球員已完全控制球權并準備傳球給隊友。隨后塞爾塔球員伸腿插入其技術動作的運行軌跡中。瓦倫西亞球員自然落地時踩到對方,形成踩踏。主裁判的當場判罰未被VAR修正。
核心判罰邏輯
區分此類場景的關鍵在于:皮球是否處于雙方均有實際爭搶可能的對抗狀態;還是一方已持球、完成射門 / 傳球動作,另一方侵入其動作空間導致接觸。
雙方均有球權爭奪可能時先觸球的球員雖獲得爭搶優先權,但仍需對后續動作后果負責。也就是說,先碰到球≠可以免除后續魯莽、輕率或嚴重暴力犯規。馬競與巴薩、以及此前第22期解析過的貝蒂斯vs巴列卡諾案例,均屬此類。裁判技術委員會認定兩起均為嚴重暴力犯規,先觸球與否不影響定性,正確處罰應為紅牌。
一方已持球并完成技術動作時持球方已獲得優先權并完成踢球動作,對手伸腿侵入其動作空間。此時應由后者注意避讓、保護自身安全,持球方無需為接觸后果擔責。瓦倫西亞 vs 塞爾塔、此前羅馬尼亞超級聯賽及韋斯卡vs米蘭德斯的案例均屬此類。根據本賽季裁判技術委員會第 3 號通告,此類接觸不可避免且無主觀故意,屬于意外情況,不應處罰。
當然,若持球方踢球后有額外附加動作主動尋求身體沖撞,則另當別論,需視動作性質予以處罰。
對兩起案例的最終結論
結合本賽季裁判技術委員會及各國、國際裁判機構統一且連貫的判罰尺度:
馬競vs巴薩一役:皮球明顯處于雙方爭搶狀態,主裁判最初紅牌判罰正確,VAR本不應介入。VAR回看建議導致了錯誤改判,主裁判應堅持原判。
瓦倫西亞vs塞爾塔一役:主裁判雖不必判罰直接任意球,但對動作性質判斷正確,未追加紀律處罰,處理得當。VAR 未介入,操作合規。